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的要求

防护区就是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空间。 


3.2.4防护区划分应符合哪些要求: 


1.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;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,可合为一个防护区; 


2.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㎡,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㎡; 


3.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㎡,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㎡。 


3.2.5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.5h;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.25h。 


3.2.6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。 


3.2.7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,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/3以上。 


3.2.8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,宜设在外墙上。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。 


3.2.9喷放灭火剂前,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。 


3.2.10防护区的至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-10℃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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